中新经纬7月25日电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烟草市场治理体系,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免税烟草制品是指以免税方式供应到限定零售场所,向跨境旅行者等特定对象零售的卷烟(不含加热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免税烟草制品按其生产地,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国产品牌免税烟草制品和在中国境外生产的进口品牌免税烟草制品。
《管理办法》规定,免税烟草制品限在以下场所零售:获准经营烟草制品的免税商店;自中国境内采购烟草制品的国际邮轮。
《管理办法》提出,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提出采购需求,由批发企业向从事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购后,遵照烟草类货物国营贸易管理规定将免税烟草制品进出口至境内免税市场。
《管理办法》要求,供货企业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故意虚假提供企业或产品信息;(二)不按规定标注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三)违反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四)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规定;(五)向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免税烟草制品;(六)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交易免税烟草制品;(七)参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八)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
批发企业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超年度计划采购、销售免税烟草制品;(二)在产品目录外采购免税烟草制品;(三)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规定;(四)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交易免税烟草制品;(五)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
零售企业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销售免税烟草制品;(二)销售未按规定标注专门标志的免税烟草制品;(三)违反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四)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零售限量规定;(五)超年度计划购进免税烟草制品;(六)在本办法第四条限定零售场所以外销售免税烟草制品;(七)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购进烟草制品;(八)销售不在产品目录内的烟草制品;(九)参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十)拒绝申报、不按要求申报或故意虚假申报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企业或产品信息;(十一)拒不配合免税烟草制品监督检查;(十二)员工存在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十三)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加热卷烟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不得在境内免税市场销售。(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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